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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卵,只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刘长秋

生与死作为人生命历程的两端,一直最受关注,而围绕人生与死引生的相关话题也向来都为人们津津乐道。名人冻卵的话题便在其中。近年来,伴随着林志玲、徐静蕾、叶璇、舒淇等众多女星冻卵的消息被曝之媒体,有关冻卵的问题引起了国人的关注,成为时下备受争议的一个生命伦理法律问题。就目前来看,认为冻卵在我国涉嫌违法者有之,力挺冻卵者亦有之。那么,在我国,女性有权利冷冻自己的卵子以备不时之需吗?

笔者以为,答案其实是不言自明的。因为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女性有为人母的权利,更因此而有生育的权利,这一权利源自于人类的天性,具有自然的、不证自明的合法性。正因为如此,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还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对人们的生育权给予了明确宣示。在这一权利的行使无损于其他人利益且无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保障这一权利并尽可能促成其实现,应当成为法律的基本使命。从生物学上来说,卵子是形成生命所不可或缺的要素,是女性生育力的保证。因此,对于那些大龄未婚或具有不孕不育风险的女性来说,冻卵作为帮助其保有生育能力的一种技术手段,显然为其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就此而言,法律允许人们冻卵实际上是维护和保障部分女性生育权的一种体现,是尊重和维护人性的必然选择。在技术的发展可以为冻卵提供支撑而且冻卵客观上又不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是否冻卵实际上已经内含于人们自主权的范畴之中;易言之,女性有权利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卵子进行冷冻,也有权利决定是否捐献自己冷冻的卵子。在一些西方国家,冻卵不仅被明确为一种权利,甚至成为诸如Facebook、苹果等在内的一些公司施惠于其员工的一种福利噱头。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冻卵因此就应当为法律所提倡甚或鼓励。相反,对待冻卵这一问题,法律必须保持必要的审慎,在承认女性有冷冻自己卵子权利的同时,划定这该权利行使的边界,减少女性对这一权利滥用的可能。原因在于,冻卵作为现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女性身上的一种应用,本身就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因为从医学的角度上来说,自然怀孕分娩,不借助更毋宁说依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子女的愿望是人尤其是女性最理性的选择。这不仅是由于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来实现生育会增加孕育的成本,更是由于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帮助实现生育客观上会产生诸如取卵致害、捐精挑战传统等在内众多特别棘手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实际上,很多女性之所以选择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来实现生育,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其不想或不愿通过自然方式怀孕生子,而在于其通过自然方式生育面临现实的困难甚或不可能,比如身患生殖类疾病不能或不宜自然生育、年龄偏大不宜或根本无法自然生育、没有找到配偶没有条件生育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对于梦想拥有自己的子女以乐享天伦的女性来说,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就成了必然的选择。但很显然,这一选择并不像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其他选择一样,有更多的自主权,有跟别人去讨价还价的余地;相反,人们在辅助生殖问题上的选择更多地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是退而求其次、再不选择就无从选择的选择,是一种抓救命稻草式的选择。易言之,假如有可能,人们依旧会选择通过自然的方式怀孕生育,而没有多少人会乐于选择借助技术手段的帮助来实现为人父母的梦想。

冻卵作为将具有绝育风险之女性健康的卵子取出并加以冷冻以备不时之需的一种无奈选择,需要直面很多的问题。抛开冻卵所需要支付的高额费用以及由于目前冷冻卵子的技术本身并不成熟、安全性无法评估不谈,诸如取卵对女性身体与心理带来的影响甚或伤害、大龄女性生育带来的生育风险以及母子年龄差别过大及由此引生的社会问题等等,都会成为冻卵不得不逐个逾越的伦理与法律障碍。就此而言,无论对于那些具有适应症或生育风险的女性来说,还是对于社会来说,冻卵都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当然,冻卵背后所影射的还有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即大龄女性尤其是大龄成功女性结婚难与生育难的问题。与较为开放的欧美国家不同,对于观念看似保守但——笔者个人认为——实则是一种文明和理性体现的中国人来说,结婚与生育一直都是捆绑在一起的一对问题。结婚是生育具有合法性同时也是能够为人们在伦理道德上所接受的前提条件,不结婚而生育或单身生育一直为我国的传统婚育观所排斥,并备受社会舆论的非议。但随着城市中单身大龄女性尤其是优秀单身大龄女性的越来越多,女性婚育难已经成为一个显性而棘手的"城市病",很多优秀女性逾不惑而未婚已成为一种不争之社会现实,该现实不仅对其本人及家庭带来了困扰,也成为当代社会发展尤其是城市发展所必须要直面的一个难点问题。在当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已经足以支撑晚婚晚育的背景下,选择通过冻卵来保持自己的生育能力,以便在将来有幸结婚时还有生育的机会,势必会成为很多单身大龄女性的客观选择。在这一点上,冻卵作为一种无奈的选择,其实更像是一剂——如某明星所说的——"后悔药"。但诚如中医所指出的,"是药三分毒"。无论是感冒药,还是"后悔药",在治愈一定疾病或社会问题的同时,都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些不良反应。基于此,法律可以甚至应当为人们也提供这样的"后悔药",但却显然不宜纵容这些"后悔药"的滥用,而更应当将这类"后悔药"纳入其监控的视野之下,对其使用建规立矩。

立足于以上分析,法律允许冻卵,是基于对少数身患生育疾病或具有生育风险者正当生育权益的一种尊重,是法律正视人们的正当需求,为部分弱势群体提供救济的一种体现,它所彰显的是法律正义。但救济毕竟是救济,是一种无奈的、退而求其次的解决方案,如法律提倡或鼓励人们冻卵尤其是提倡或鼓励那些不具有适应症的女性冻卵,而不是提倡和鼓励女性尽早重视并解决个人婚育问题,则就具有了舍本逐末、本末倒置的意蕴。

多年来,伴随着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其在医疗临床上的日益普遍应用,围绕精子捐献与冻卵等在内的诸多问题开始越来越频繁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对这一技术作出规范已经成为保障其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家卫生部(现卫计委)于2001年专门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与《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两部规章,对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进行了明确规范。然而在现有规范中,我国却刻意疏漏了时下颇受争议的卵子冷冻与捐献等问题。

实际上,在法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主旋律而冻卵又关涉女性生育权等诸多复杂问题的背景下,涉及卵子管理的各方面问题需要尽快被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上。卵子作为人类生殖细胞之一,作为形成人类生命不可或缺的要素,其在医学临床上的利用会产生大量法律问题。例如,取卵会涉及到卵子提供者的生命健康权保障问题,冻卵会涉及到卵子提供者的生育权实现问题,捐献卵子以及多余卵子的处分则涉及到卵子提供者或受捐者的知情同意权有情等。不仅如此,卵子的研究、捐献以及利用也关涉医学的健康发展与公共卫生之保障。而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捐卵、冻卵对于女性身体健康的影响要远甚于捐精对于男性身体健康的影响。就此而言,捐卵、冻卵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要比捐精与冻精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复杂得多。显然,在逻辑上,如果捐精、冻精都需要专门法律来加以指导和规范的话,则捐卵、冻卵就更需要由专门的法律来加以规范。但极为遗憾的是,2001年我国卫生部(现卫计委)出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与《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时却基于捐卵会对女性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之考虑而选择了无视捐卵、冻卵等在医学临床上的现实需求,回避了捐卵、冻卵的法律规范问题,而采取了在实践中采取不提倡捐卵与冻卵的做法,不仅未对卵子管理问题像精子管理那样进行专门立法,也未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捐卵、冻卵等问题作出任何规定。这直接导致了时下备受争议的冻卵问题在我国无法可依的尴尬。

很显然,目前我国在卵子管理问题上遇到的诸种问题验证了一句老话,"逃避不是办法"!该解决的问题始终都需要解决,技术的发展会迫使我们不得不直面问题的解决。近年来,伴随着捐卵、冻卵以及代孕等诸多问题在我国的不断出现甚或蔓延,认真反思我国以往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思路,正视卵子技术管理方面问题,尽快修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或制定专门的《人类卵子库管理办法》,已经作为一个亟待谋划的问题而被摆在了立法者的桌面上。立法者何去何从?答案其实不言自明!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宜宾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部柔性引进教授)

-------本文以《冻卵:不要把救济当成作利》为题发表在《解放日报》(2015年)上,发表时有删改!

2023-06-24 20: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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